全体教职工:
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“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”相关文件的通知,纳税人应当于每年12月1日-12月31日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。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包括子女教育、继续教育、大病医疗、住房贷款利息、住房租金、赡养老人、婴幼儿照护七项。纳税人未及时确认的,次年1月起专项附加扣除项将暂停扣除,待纳税人确认后再行办理专项附加扣除。
为确保2025年1月能正常享受个税专项附加扣除,请于2024年12月31日之前自行在个人所得税APP上进行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确认。
全体教职工需要先在个人所得税APP中“专项附加扣除填报”模块检查完善2024年度专项附加扣除信息(任何一项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提交时一定要选择“通过扣缴义务人:yl12311线路检测”进行申报)。信息完善后,可点击“一键带入”按键,经确认后,可将纳税人符合条件的2024年度扣除信息一键带入到2025年继续使用。
教职工在自行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确认操作过程中,如有疑问,可在工作时间到财务处213室,由工作人员现场指导,咨询电话0550-3513621、3218232。
财务处
2024年12月9日
(信息来源单位审核:张敏,编辑:董叶和)